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开展201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5年湛江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
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 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
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培训内容审核。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必须经过湛江市财政局审核。
三、参考教材
省财政厅推荐培训教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
我市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查看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面授及远程培训工作由市、县、区财政局或会计学会及列入湛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名单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
1.参加面授培训方式:参加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为3天,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2.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培训方式:网上学习时间为每年度不少于24小时,并接受网上考核。
(二)报名方式、地点、时间。
1.面授培训:从即日起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请各单位将《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1)填写后报市会计学会(地点:1.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湛江市财政局副一楼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联系电话:3220631、3220632;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华桥大厦四楼市会计学会,联系电话:2225080)
单位会计人员较多,需独自组成培训班进行面授的,请将《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报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陈素芝,联系电话:3220629、3200795,传真:3220627。
2.远程教育:会计人员须到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市财政局副一楼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联系电话:3220631、3220632)或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华侨大厦四楼市会计学会(联系电话2225080)报名并购买“继续教育学习卡”。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培训单位应应认真遵守《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按时报送课件和学员资料。及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报送数据等工作。远程培训机构还应及时完成自身数据库与平台数据库的接口开发工作。
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培训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培训科目、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培训地点、学习形式等情况。
4.培训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有关要求。
2.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立即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持证人员通过参加面授或远程教育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不需到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打印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如有需要,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上自行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附件:湛财会[2015]3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