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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13 0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规范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满足我国经济、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第三条 继续教育必须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都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及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认可的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举办的培训班及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及省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在公开发行刊物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及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六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七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省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折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刊物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

  第十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12月31日前提交省注协确认。

  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第一年免于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二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工作,推动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 省注协统一建立全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师资库,授课教师应以其为基础,辅以全国知名专家学者等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 授课老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内实务工作者;

  (二)经过中注协或省注协师资培训班培训者;

  (三)经省注协后续教育咨询委员会审核同意或认可者。

  第十五条 省注协对组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市注协、事务所和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资格认可和考核制度。经省注协认可资格的市注协、专业培训机构、事务所可按照省注协年度培训工作规划及要求,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六条 市注协、事务所具备以下条件,可向省注协申请自行组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截至上一年末,市注协具有400名以上执业会员,事务所具有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严密的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三)能够提供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师资及具备基本教学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培训记录,上一考核年度不存在经核实的培训质量问题的投诉;

  (五)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六)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认可制度,根据中注协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自行组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市注协、事务所应于每个考核年度的2月15日前向省注协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自行组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申请;

  (二)年度培训计划;

  (三)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情况表(格式见附表2);

  (四)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培训方式,各培训班的培训学时在省注协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考核手册》中记录。

  省内各培训班的结业证书由省注协统一印制和管理,培训学时由省注协统一认定。

  第十九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参加中注协、省注协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条 新批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省注协组织以职业道德教育、审计实务操作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培训班。7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参加当年组织的上岗培训班,7月1日后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上岗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自行组织培训的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注协上报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省注协不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抽查,考核培训效果。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应结合本所实际,建立适合从业人员的内部培训制度和方法,组织本事务所从业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职业道德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应保存培训相关资料,建立事务所培训档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省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具备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结业证明,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自行组织培训的市注协、事务所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个月内将参加培训人员情况报省注协进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电子档案记录及学时确认;同时,应将培训档案报省注协备案,培训档案包括如下资料:

  (一)授课教案;

  (二)课程安排表;

  (三)学时确认表;

  (三)培训考勤表(含电子文档、格式见附表3);

  (四)考核记录。

  第二十七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会手续的同时,应提供《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格式见附表4),在省注协办理转出协会已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所设在我省,总所设在外省并具有当地注协认可的内部培训资格,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培训可申请确认学时。

  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培训申请确认学时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注协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学时确认:

  (一)书面申请;

  (二)总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出具或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

  (三)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

  (四)培训的内容、培训师资等;

  (五)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脱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脱产后续教育学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附件: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