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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0 16: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6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要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开展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根据省财政厅粤财会[2012]17号文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2年湛江市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3.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主要包括:

  (1)“小金库”的界定。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及相关解释文件为准。

  (2)“小金库”问题相关的处理规定。主要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1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

  (3)“小金库”典型案例。通过剖析部分“小金库”典型案例,使会计人员更加直观地了解“小金库”资金的来源、用途、危害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使会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尽可能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4)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防治“小金库”,重在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对会计人员开展“小金库”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其强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财务制度执行力,规范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主要内容与第一类相同。

  (三)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行自行选择上述二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培训教材

  使用省推荐的参考教材。

  (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内容。使用财政部继续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

  (二)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使用财政组织编写的相关讲解或指南。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内容。使用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四)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由市财政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提供。

  培训教材应由培训者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

  四、参加培训

  (一)培训方式、时间。

  培训工作由市、县、区财政局或会计学会及经湛江市财政局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我市培训方式采用面授培训,每期培训时间3天。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湛江市会计学会颁发省财政厅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续监管范畴。

  (二)报名方式、时间。

  从即日起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请各单位认真将《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具体格式见附表)填写后报市会计学会。湛江市会计学会的报名地点:1、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湛江市财政局副一楼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联系电话:3220631、3220632;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8号华侨大厦四楼,联系电话:2225080。

  单位会计人员较多,需独自组成培训班的,请将《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报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陈素芝,联系电话:3220629,传真:3220627。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2年7月1日之前将备案的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2、加强监管考核。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检查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一经发现,即应取消备案。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连续一年内未举办一期培训班;

  (5)虚报培训学员参加学习情况,未经培训便允许会计人员参加考核,经财政部门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

  (6)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他行为的。

  六、其它事项

  持证人员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湛财会[2012]6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