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湛江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