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粤注协〔2009〕12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加强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为担任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已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新增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拟设立事务所或已批准设立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当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提交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相关材料,以便省注协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二、担任拟设立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向省注协申请出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最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最近5年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证明(附件3);
(四)参照中注协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五)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会计师最近连续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两份(复印件需说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七)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原件;
(九)如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提供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内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和在本省跨市申请出具证明的人员,应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
三、担任已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新增股东或合伙人,申请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附件4);
(二)注册会计师最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最近5年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证明(附件3);
(四)注册会计师最近连续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两份(复印件需说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五)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变更股东或合伙人的决议;
(六)新增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或股东前后的章程;
(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内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和在本省跨市申请出具证明的人员,应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
四、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证明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办理,省注协不受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
五、省注协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注协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六、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对其执业情况出具意见及证明,主任会计师应当签名并盖章。如出具虚假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七、各事务所应积极配合省注协为注册会计师做好出具审计业务证明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不得有意延误、拒绝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证明。如事务所拒绝出具证明的,省注协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八、省注协2005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等工作的通知》(粤注协[2005]58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