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湛江市市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 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湛江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平台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备案材料接收时间
网上备案材料接收时间为6月21日至6月30日,网上备案后,备案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于7月5日前邮寄到湛江市财政局会计科(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邮政编码:524043)。
三、材料清单(网上原件扫描,再按以上第二条要求邮寄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国家会计学院、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高等院校或具有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3.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交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4.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培训师资清单(附件1,网上原件扫描,邮寄盖公章的原件)。
6.培训课程清单(附件2,网上原件扫描,邮寄盖公章的原件)。
7.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附件3,网上原件扫描,邮寄盖公章的原件)。
(二)培训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培训师资清单(附件1,网上原件扫描,邮寄盖公章的原件):授课教师不少于20名,且具有长期从事会计教学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授课教师10人以上。
4.培训课程清单(附件2,网上原件扫描,邮寄盖公章的原件):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制订各类课件,包含国家财政、财务、会计、金融、税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不少于600学时。
5.平台功能说明材料:证明平台能够提供PC和手机、PAD等多种设备上采用浏览器方式的视频讲座,需要支持主流的浏览器:包括IE(8.0及以上版本),Chrome、safari、firefox,为不同带宽提供能够自适应的流媒体码率,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如有开发手机端APP应用程序,应有关于手机端APP功能的说明材料。
6.技术支持说明材料:系统设计应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媒体技术制作课件,保证学员能流畅的进行网上学习,课程需要能支持1000人同时在线播放的性能。
7.客服及服务方案说明: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维护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为学员提供24小时在线不间断的网络服务。应提供400、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等方式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答疑解惑,同时保证24小时的人工电话答疑服务。
8.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附件3,网上原件扫描,邮寄盖公章的原件)。
四、后续管理
备案通过的远程施教机构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并进行数据对接。我局依法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测,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将发送责令整改通知,本年度内责令整改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施教机构我局将不接收其下年度备案申请。
湛江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759-3220795。
附件:1.培训师资清单.xls
2.培训课程清单.xls
3.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doc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