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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04 16: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会[2005]6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