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监督评价范围
按照省厅要求,本次被评价机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监督评价名单,抽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5%,抽取数量不得少于8家,同时应兼顾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平衡。经研究,我市确定本次监督评价机构共10家,其中:市直5家,各县(市)各1家。各县(市)监督评价机构的名单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确认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经省统筹下发通知再开展监督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方式
本次监督评价活动市直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各县(市)可参考市直方案一并委托后统一开展,预算费用预计6000元/家。请各县(市)确认后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三、工作要求
2021年是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是在以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