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以及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 号)、《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湛财采〔2020〕10号)有关规定,各采购主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进一步规范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健全完善责任明确的内控管理制度、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一)公开范围及主体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统一信息公开渠道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即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网址链接:https://gdgpo.czt.gd.gov.cn/)是我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信息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含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意向、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信息)、监管信息(含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四)信息公开格式
各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五)信息公开时限
1.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2.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3.招标公告。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10日。
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6.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9.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0.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1.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制度,优化流程,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合法。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docx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