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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核实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5 19: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党委和管委会,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湛督字[2013]19号)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请示》(湛财资[2013]25号)的批示(办文编号:C13752),我市将对各地各部门在2013年9月下旬开展的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情况进行核实和整改。为了进一步把此项工作抓到实处,现将具体工作布置如下:

  一、制定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制定了《关于规范湛江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见附件1),现印发给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实施,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须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本地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清理核实和整改工作,指导单位填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和整改工作报告经主要负责领导签批后,在12月2日前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全市整改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是在清理工作报告中,由于部分单位对实际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定义不清,除扣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第十四条规定扣除的面积外,还把会议室、大堂、走道、卫生间等面积连同设备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一起扣除,造成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相差399814平方米,其中市直党政机关相差116999平方米,相差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市直党政机关有30家(见附件5)。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必须认真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标准和《关于开展全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3]9号)中的填表说明再次进行认真自查,对9月上报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单位自查情况明细表》(粤财资[2013]9号,见附件2)数据进行核实,并填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于12月2日前将核实后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单位自查情况明细表》及《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再次自查后发现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须自觉进行整改,并在12月2日前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三是在清理工作中,按单位自报数据统计,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标准的31家市直机关部门(名单见附件4),必须马上开展整改工作并填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要在12月2日前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和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四是各单位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单位自查情况明细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情况明细表》和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负相关责任。

  三、组织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整改检查工作

  一是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二是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超过规定标准而没有进行整改的,产生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