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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7 0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开之前,必须将部门预算拟公开方案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备案,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预算科)反映。

  附件: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范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推进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对部门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文件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该及时、主动公开。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预算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并参照省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范围逐步推进。各部门在公开之前,必须将部门预算拟公开方案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备案。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定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级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是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逐步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四是参照省公开范围,逐步督促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的公开。

  三、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四、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属于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公开事项,审核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对于按照文件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改进依法申请公开服务,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联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五、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

  学习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相关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结合。

  要建立健全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

  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