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湛江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工程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对属于市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含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按其核准的采购方式执行,即市发改部门在《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中明确与建设工程配套的服务类项目不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财政部门对其中工程的配套服务类项目不另行核准采购方式,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或分散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协议供货相关规定。协议供货事项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六、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属协议供货范围的,执行市的规定。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政府采购规模作适当调整。
八、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4年1月1起日起执行,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届时废止。
附件:75号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