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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4 0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湛江实际,现明确我市有关问题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

  (一)受理范围

  经湛江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的有关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认定。

  (二)受理程序

  l、符合条件的市级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填写《湛江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批表》(见附件)连同申请材料报上级税务机关;

  3、接到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的申请材料后,市财政、税务部门对市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9、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10、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时限

  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2009起享受免税资格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经认定享受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9)12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加强后续征管,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联合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执行。

  对经县(市、区)级登记受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认定受理办法由县(市、区)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附件:湛江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及认定意见表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