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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至2015年度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1 15: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市直各单位:

  2014至2015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服务维修资格的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的业务,全部纳入统一管理。

  二、服务资格期限

  本次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资格有效期限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

  三、协议(定点)服务维修厂名单

  34家汽车维修厂中标获得服务资格(附件1)。

  四、车辆送修步骤

  (一)各市直单位在选定协议(定点)维修厂后,应将本单位公务车辆的号牌等车辆资料信息列表送到协议(定点)维修厂存档。

  (二)公车需维修保养时,车属单位填写《湛江市市直公务车辆协议维修申报及决算表》(附件2),标明维修或保养的项目,送协议(定点)维修厂核准工时费后,经单位领导核准同意,将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车辆维修更换的旧零配件由修理厂保存,供验收时核对。

  (三)车属单位对维修车辆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协议(定点)维修厂办理维修费结算手续。原则上逐车结算维修费。

  (四)凭协议(定点)维修厂开具的正式发票,附《湛江市市直公务车辆协议维修申报及决算表》,按财务审核程序办理转账手续,严禁现金结算。

  五、几点要求

  (一)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各市直单位的公务车辆除在外地发生故障或单位驻地偏远可选择就近修理保养外,必须在协议(定点)服务维修厂维修和保养。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内市直各单位的公务车不得擅自到非协议(定点)服务维修厂维修和保养。

  (三)不得以公务车辆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协议(定点)维修厂维修和保养车辆。

  (四)不得向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违反规定在协议(定点)维修厂虚开发票、虚增维修项目、虚报更换零配件。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如发现协议(定点)维修厂不按协议履行服务承诺、故意抬高维修价格、零配件以次充好等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电话:3220789、3220792)。

  (六)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湛财采[2014]4号附件1

 

附件:湛财采[2014]4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