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 、价格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税)局、价格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及2012年12月29日朱小丹省长主持的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减免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在全省范围内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对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入具体恢复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减免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妥善处理其免征缓征出现的经费缺口;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各执收部门不得因免征缓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收费减免缓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减免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免征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附件:
免征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部门 |
一、免征项目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公安 |
2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公安 |
3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国土资源 |
4 | 采矿登记收费 | 国土资源 |
5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国土资源 |
6 |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国土资源 |
7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 国土资源 |
8 | 档案收费 | 档案 |
9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住房城乡建设 |
10 | 白蚁防治费 | 住房城乡建设 |
11 | 船舶港务费 | 交通 |
12 | 船舶登记费 | 交通 |
13 | 船舶证明签证费 | 交通 |
14 |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 交通 |
15 |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 交通 |
16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交通 |
17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仅对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免收) | 交通 |
18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交通 |
19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工业和信息化 |
20 |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检测收费) | 工业和信息化 |
21 | 检验检测费 | 农业 |
22 |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 农业 |
2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海洋渔业 |
24 |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海洋渔业 |
25 | 海洋废弃物收费 | 海洋渔业 |
26 | 林权勘测费 | 林业 |
27 | 林权证工本费 | 林业 |
28 | 船舶、排筏过闸费 | 水利 |
2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 质检 |
30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 各有关部门 |
31 | 卫生监测费 | 卫生 |
二、缓征项目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办 |
注:以上收费项目均不包括中央驻穗单位负责征收并缴入到中央财政的各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