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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6 1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有关科室(中心):

  为规范我局有关科室(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有关科室(中心)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的,必须在我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获得财政检查工作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取。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统一由局监督检查办公室集中管理。局有关科室(中心)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的,需填制《湛江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财政检查项目呈批表》(附表一),经科室(中心)分管局领导签批,报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监督检查工作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每单项任务报批一次。

  三、局领导批准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后,申请科室(中心)会同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财政检查项目的需要,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洽谈检查事宜,商议计费方式(一般采取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提出候选会计事务所名单。

  四、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单项检查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监督检查办公室在有关科室(中心)报送的检查项目预算费用基础上,从获得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中选择三至四家进行二次询价,按照合理价低原则确定服务单位;单项检查预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

  五、单项检查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科室(中心)需填制《湛江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财政检查费用审核表》(附表二),由局财政检查费用审核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服务经费。单项检查预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核小组成员会签;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由审核小组成员开会审核。报分管监督检查工作局领导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

  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经费预算后,由申请科室(中心)与承办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报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备案。

  七、申请科室(中心)要督促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质保量完成所赋予的检查任务,及时提交检查报告。不能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不能按时提交检查报告的,视情扣减其检查费用或取消其参与财政检查工作的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一

 

附件:附表二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