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湛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01 09:00 作者: 经济建设科 来源: 经济建设科 字体: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财务监管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4号)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草拟了《湛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7年8月1—15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康顺路48号市财政局301室

  邮政编码:524043

  电子邮箱:zjczjjk@126.com

  联系电话:3220801、3220663(传真)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

  湛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财务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建设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通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和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有效节约财政投资。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注重项目规范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关。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履约担保制;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四条【审批阶段】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预算审定、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与批复。

  第五条【部门管理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以及储备项目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预算和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复,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项目储备入库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并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列为市级储备项目。储备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后列入市级三年滚动计划库。

  第七条【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与报批】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续建项目可以直接列入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从市级三年滚动计划库中选取(抢险救灾应急等临时项目除外);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通知】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通知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当年9月底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PPP项目论证与审批】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按规定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规定办理规划、国土、节能等相关手续,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政电气化设备(含路灯)、信息化设备(含网络平台)等货物类项目,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已核准招标方式以外的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评审】 市发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前征求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前应通过社会风险评估,以公示、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依照以下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一)初步设计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内容。

  (二)项目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全部费用;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合理确定。项目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否则,须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投资估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概算报批和调整】项目业主单位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批准的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且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投资估算。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原审批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二)因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界定超概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和所需资金落实后方可调整概算。

  (三)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则上先商请市审计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确定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代建条件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代建制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由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按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规划和各专业设计深度规定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及标准。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各项细目(按批准概算口径)的预算不得大于批复概算对应项目的投资额。如项目预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使项目预算控制于概算内;否则,市财政局不予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项目预算应送市财政局审核;如审核后的预算确实大于批复概算对应项目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调整概算后,市财政局方可出具审定结论。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控制工程招标价和安排、拨付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合同协议订立】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服务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并订立合同。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审查,订立的合同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标准文本,并将本办法规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合同文本须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附件一并公开。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为强化对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履行合同行为的约束,招标人(采购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的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

  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约定相关单位需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应缴入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

  相关单位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因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勘察设计规范、规程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应继续补充完善勘察、设计,并按增加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合同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此外,增加投资额部分不得增计服务费。

  (二)咨询单位责任。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含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价款等)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为送审金额和审定金额差值的绝对值除以审定金额的百分比),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进行约定。超过约定允许偏差率的,违约金按实际偏差率与允许偏差率之差的20倍的比例、以合同服务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可在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理而造成增加投资的,违约责任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执行;对工程结算审核质量偏差的违约责任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执行。

  (四)施工单位责任。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除承担由此返工、改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外,还按返工、改建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工程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审定结算金额5%以上的,违约金按超出金额的10%计算,并可在工程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二十二条【合同价款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和批准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确需进行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变更程序。承包单位在收到变更通知后,按合同约定提出工程变更估价及工期影响的《申请书》;监理单位对《申请书》提出评估(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其中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造成的工程变更,还需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二)变更审批权限。工程变更估价累计增加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或单项变更估价100万元及以下,且变更后单位工程投资额不超对应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估价累计增加额在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或单项变更估价10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后单位工程投资额不超对应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变更后单位工程投资额超对应概算的,或增加批复概算外工程内容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调整概算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并以市财政局审定金额为准。经审定的变更增加工程款应控制在报请变更估价内,超出报请变更估价部分不得列入结算。

  第二十三条【增加合同价款项目的招标管理】合同增加价款项目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价款项目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经批准不招标的增加价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先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项目全部竣工、竣工结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审】 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和批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齐全的结算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后14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齐全、有效的结算资料60日内提出工程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14日内反馈意见,市财政局在14日内作出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结论。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和批复。

  经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固定资产结转或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工程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经评定验收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1个月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业主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账务调整。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资金总需求和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列入下一年度(或工程结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资金预算执行、调整与报告】 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未能按要求执行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项目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调整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况项目进度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审定的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工程价款申请与支付】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支付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价款等),要认真核实,如实申报,提供齐全有效的项目资料和施工单位的完税发票(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工程价款支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日前预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在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应提交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开工通知、合同和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担保期限与工期一致,担保金额与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可相应减少)。

  (二)工程预付款可在合同总价的10-30%范围内支付;对合同工期1年以上且合同价大于1亿元的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在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合同价格30%时,预付款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预付款2%)在进度款中扣回,在工程进度到合同价格80%时全部扣完。

  (三)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监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85%支付;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在竣工结算时一并审核,审核完成后竣工价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可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市相关主管部门职责】 市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机关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监察机关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情况,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等;并将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廉情预警评估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对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第三十七条【项目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设相关单位责任】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中介机构责任】 咨询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项目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约质量低劣、存在失信行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报有关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参照适用】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或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