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5] 24 号)、《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粤财预[2015] 355 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加大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我市财政正式发文对市直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收回,对除零余额账户以外各单位的其他所有银行账户,按照以下原则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收回:
一、2013 年及以前年度所有结转结余资金(含基建和非基建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二、除2015 年12 月份安排的资金外, 20 14 、20 15 年所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三、2014 、20 1 5 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结转结余中,以下三种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1.两年未动用的资金;2.项目已完工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3.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由于部门存量资金收回工作纳入国务院督查问责范围,市财政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回收, 在限期内将财政应收回统筹资金上缴市财政,并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完整。对应上缴而未及时上缴的存量资金,将按未上缴金额扣减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责,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