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市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二、主办机构:湛江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
三、办事依据: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见附件1);
2.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5]74号,见附件2)。
四、办事对象:市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六、办事流程:
1、企业按要求提供材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财政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都向申请企业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并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七、所需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到期债务说明、企业及外国使用者债务承诺函等。
八、业务表格:无表格
九、办结时限: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0759-3220715、3220717
十二、受理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
附件2:W02012082454515169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