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20日起,取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业务报市政府审批的规定,改为由采购单位推荐,通过摇珠方式选定社会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范围
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湛江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部门集中类目录”的或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通用类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选定程序
(一)委托申报。采购单位在我市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中,自行推荐3家(含3家)以上、4家以内作为候选单位,填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申报表》(见附表),报市财政局。
(二)摇珠抽取。根据采购单位的申请,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采购单位、被推荐的社会代理机构各单位派出1-2名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到达市财政局。摇珠前,对采购单位推荐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编号。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代表摇珠,并随机抽取1家社会代理机构。抽中的社会代理机构,即为本项目采购的实施机构。参加摇珠的人员,现场对摇珠结果签字确认。
(三)签订协议。采购单位按照规定与选中的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几点要求
(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将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业务的,要在“湛江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填报采购计划,并凭市财政局对该项目的“采购计划回复意见”办理委托代理审批手续。
(三)被采购单位推荐的社会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摇珠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影响摇珠活动正常进行。
(四)对不按规定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湛江市政府采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附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