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财法[20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的受理
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 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 可先向市民政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民政局统一进行初审,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市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予以公布。
其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湛财法[2010]44号文件规定申报。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一)凡未获得2008年、2009年、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含已经认定享受免税优惠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12月底前。
(二)自2012年起当年度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8月30日前。
按《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市级非营利组织应在当年8月30日前根据第三条受理规定申报复审。
联系人: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黎文华
联系电话:3220645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