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社会工作部,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1〕20号)和《关于全面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粤府函〔2011〕328号)有关要求,现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村财务工作重要性
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建设幸福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农村财务工作是农村的基础性工作,规范有序做好农村财务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村财务公开是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群众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全省各地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工作的新要求,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立足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紧紧依靠广东农民群众,加强指导,强化服务,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力,巩固我省农村基层政权,促进我省农村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推动农村财务管理方式改革,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农村财会人员和理财人员水平,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完善农村审计监督,开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手段先进、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农村财务管理新局面。
三、遵循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原则
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
四、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一)健全规章制度。各地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粤财农管〔2012〕1号),全面梳理并修订本地区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健全财务公开内容,完善财务公开程序和手段,建立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各村(社)按民主程序设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指导各村(社)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示范制度》(详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进财务管理方式改革。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 〕4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粤府函〔2011〕328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尚未推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地区应抓紧于2012年开展改革工作,从“村财镇代管”、“村级会计委派制、选聘制”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三种模式中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改革模式。鼓励选择“村财镇代管”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模式。已实施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的地区,可创造条件向组一级延伸,也可以将组账委托村代理,逐步扩大改革覆盖范围。
(三)拓宽农村财务公开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鼓励农村配备电子设备,以信息手段进行财务公开,以墙报、电子显示屏、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财务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民主监督,推进民主管理。
(四)加强审计和民主监督力度。完善立体监督体系,实行内部的民主监督及外部的政府监督与社会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内部监督为民主理财人员监督,政府监督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财政部门实施监督。难点、热点或重大问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予以指导。
(五)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省财政厅每三年组织各地开展一次轮训工作,对农村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进行培训,学习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农村财会基础、财经法规和理财知识,提高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工作。轮训工作与每一届村委会任期同步,确保保留下来的农村财会人员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聘用的农村财会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各地应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的有关培训工作部署和要求。
(六)推广行政账与经济账分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村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实行三分离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推动各村将行政账与经济账相互分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簿,配备财会人员。
五、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理顺农村财务管理职能。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部门协商一致,共同与政府编办加强沟通,尽快理顺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将农村财务管理职能从农业部门划转到财政部门,与省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农村财务管理职能已划转财政部门的市县,应进一步加强内设机构建设和人员建设,加大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力度。
(二)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各地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应重视做好与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及政府其他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利用信息监管手段。省财政厅正建设农村财务监控系统,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全省农村财务加强监管。各地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应重视培养信息化管理人才,及早制定好配置信息化设备的相关工作计划,夯实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四)加大农村财务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投入,为建设和实施农村财务监管平台,支持农村配备财务公开电子设备,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审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抓好年度计划制定及落实工作。各地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做好次年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地级以上市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应将确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落实措施于次年1月底前抄报省财政厅(农管处)。
(六)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重要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及突发的农村财务管理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示范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示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府令第109号),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含财务预决算、资产、资金、资源、财务收支、费用限额、经济合同、征地补偿款、财务岗位职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民主理财、发展经济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社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使本社财务工作在合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中进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社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六条 本社每年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
第七条 本社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本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修订,1月 日前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
财务收支预算决议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本年度内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财务预算的同样履行前款程序。
第八条 本社于每月份(季度) 日前以书面形式真实、完整地向全体成员公布上月(上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本社于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收支决算,详细说明当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决算结果于年度终了后 天内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第九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本社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关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产
第一节 产品物资
第十条 本社的产品物资包括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产品物资的管理环节涉及采购、运输、入库、验收、保管、盘点、清查、领用、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产品物资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本社负责人审核确认,仓库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本社负责人审批,领用人签名盖章,仓库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十二条 对产品物资建立台账进行详细登记,记载事项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价格、存放地点、保管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产品物资进行盘点清查,核查账实相符情况。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本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 (注:经济欠发达地区500元以上,经济发达地区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固定资产台账,按类别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同时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 购建固定资产前制定预算,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本社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及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第十七条 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盘亏及毁损金额 元以上的,报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审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检修、变卖和报废处理时,其价值为
元以下的,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本社负责人审批;
元以上的,报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已出让或报废的,及时核销。
固定资产进行外包、出租时,须详细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并张榜公布。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纳入集体账内核算。
第十九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凭发票和相关验收资料转作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如出现报废、毁损等问题的,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社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设立无形资产登记簿。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对外投资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均由集体决定,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及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报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由本社提出相关计划,说明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和回收期,对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的调查情况等,形成投资项目立项报告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及审批。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 类型的投资将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对外投资的有关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加强保管,并设立登记簿对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操作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按规定责任予以追究。
第四章 资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社在 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在开户银行预留本社财务结算专用章及负责人、报账员等有关人员的印章样式。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本社日常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天送存 银行(信用社)。
本社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本社的大额资金支出通过银行(信用社)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禁止事项: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八条 设立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等)辅助性账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到期日期、数量和金额等。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准代管。
会计每月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会计发现本社有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的,有权报告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乡镇或中介代理村级财务的)乡镇(中介)农村财务代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社的实际需要确定本社备用金额度。备用金用于本社工作人员差旅费、临时人员劳务费、小额购置费及接待费等。使用时经本社负责人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取得合法单据,每月编制备用金盘存表,定期向乡镇(中介)农村财务代理部门报账及补充。
第三十条 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借款,应办理借款手续,按照审批层次和权限报经批准。借款为 元以下的由本社负责人个人审批, 元以上 元以下的由本社领导成员集体审批, 元以上的须报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所有借款业务均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在 天内及时报账,不得拖延。借款跨越月份的,借款月份月底入账反映。
不能以借据抵库存现金。非公务活动不得借款。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第三十一条 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本社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本社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第五章 资源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设立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本社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进行详细登记,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对外包、出租的集体资源,同时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进行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本社资源以公开协商方式外包、出租的,由双方议定承包费、租赁金;以招标投标方式外包、出租的,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费、租赁金。招标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张榜公布。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社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四条 对资源的承包、租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顺序编号,集中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租赁者上交本社的收入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能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本社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财务收支
第一节 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厂房商铺等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土地果园鱼塘发包收入、企业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资产盘盈和清理收入、合同违约罚款收入等,均须在账内反映。
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第三十七条 对应收账款加强跟踪,专人催收。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本社将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 元以上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备。
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应收账款。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坏账损失,将酌情责其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财务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
第二节 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社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捐赠支出、资产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坏账损失、合同违约罚款支出、防汛抢险救灾支出、非经济林木郁闭后管护费等。
第四十条 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和审批权限: 元以下由本社负责人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元以上至
元以下由本社领导成员集体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元以上最后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形成决议。加强对大额购买、工程建设等大笔资金支出的审核,其支出情况须定期向成员公布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本社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名或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账。
第四十二条 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受手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第四十三条 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支出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需要报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第三节 费用限额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费用开支须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严格控制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以本社过去三年的经营收益(不含变卖固定资产、征地款、财政及农业等政府部门的各种拨款、社会各界的捐赠等收入)的平均值按一定比例确定业务接待费额度:平均值为 元以下的,按
%确定;平均值为 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按 %确定;平均值为 元以上的,按 %确定。业务接待费在核定额度内按实际开支报账。超核定额度的业务接待费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不能由集体负担。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干部报酬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社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提高报酬或巧立名目多领多占,其会议伙食费、出差补助、住宿费、误工补助、包干电话费、包干车辆费等,按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经济合同
第四十七条 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本社签定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根据管理需要将经济合同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专人专责保管。经济合同不准外借,对有合法合规合理需要的,经本社负责人批准,可查阅及复印,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立村级债权债务监督小组(或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对经济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发生、存续、到期回收或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和分析债权坏账可能和债务偿还能力,制定清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有关方案,及时化解风险,减少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本社根据经济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催收清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债权债务人核对,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对逾期一定时间(一般为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提前做好即将到期债务的清偿准备。
第五十条 本社不准任何人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个人或单位,不准以集体名义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担保借贷。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反规定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社实行以收定支,不准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准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及发放工资报酬等。
本社为发展经济和建设社区而需要借贷的,首先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借贷的资金来源合法。借贷时签订借贷合同或借贷协议书。
第八章 征地补偿款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征地补偿款。在纳入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核算外,设置征地补偿款辅助性账簿进行收支余的详细登记,单独对征地款收支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第五十三条 本社严格控制征地补偿款用途,确保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成员的生产生活需要。
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由本社负责如数付给本人(含承包经营者)。其余的征地补偿费由本社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设立社办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划给本社成员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和给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按需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本社成员就业的单位。
征得成员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社也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但以不影响发展生产、解决被征地成员生活出路为前提。禁止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土地补偿款分配及使用的预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实际开支和有关管理情况须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同时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章 财务岗位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务核算委托乡镇(中介)代理,设置报账员。
本社财务核算实行会计委派制(或会计选聘制),设有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社会计、出纳及报账员属于财会人员。
(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表述)
第五十五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或会计选聘制)会计及出纳职责:参与集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对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及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实行乡镇或中介代理)报账员职责:负责向乡镇(中介)农村财务代理部门报账,及备用金、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或会计选聘制)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 本社财会人员参加社内一切涉及集体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参与本社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
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并向村党支部或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十九条 对财会人员的任用和撤换,由本社领导成员提议,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本社须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不随意调换。
第六十条 本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全部会计资料。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必要时请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派人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六十一条 本社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集体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六十二条 本社为财会人员参加乡镇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时间保障。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三条 本社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财务活动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 人(一般为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组长及成员确定之后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四条 民主理财人员条件:在村集体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熟悉基本的财经政策法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委会或村小组的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受处分未满5年或已立案查处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完结未满5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3年的。
第六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行使的权力有: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审核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的开支;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和监督资产的购建、承租、出租、出借、发包、变卖、转让资产;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接受本社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本社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本社的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村党支部的指导;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守则: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感情用事,保障集体经济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程序:每月5日前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入账。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每月15日前,本社将民主理财报告书随同各类财务公布表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对收支业务存有疑问的,应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对解释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规的,不得签名同意。对本社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有权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对本社重大财务情况及问题有权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对不作为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本社将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动议,按法定程序审议罢免事宜。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七十条 财务公开内容: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征地补偿款使用、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 本社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布:在便于群众阅览的 (地方名)设置室外固定公开栏,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将财务公开资料装订成册,发放到成员手中。将财务公开底稿保存留档,以备查核。
第七十二条 每月 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状况。每期的财务公开内容保留至下一期财务公开时为止。成员关心的热点焦点情况,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征地补偿款、对外投资项目等重要财务事项及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将随时专题公布。
第七十三条 每月 日,成员可到本社咨询财务问题、查阅财务资料,对财务公开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本社对成员有疑义的问题将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成员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予以记录,合理部分将据以改正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 ×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