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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7: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采购法》有关“预算在先、计划在前、管理从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避免自行采购的随意性,增强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现就规范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凡是纳入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都要按照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湛财采 〔2013〕 11 号)的要求,通过我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同一年度同一采购项目只允许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采购项目,故意化整为零,擅自自行采购,规避集中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自行采购。

  二、加强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所有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事先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财政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未经过审核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不予受理,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自行采购。

  三、加强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施工作。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核准采用方式。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实施采购时必须坚持“两个三”原则。即由单位领导负责,组成由本单位纪检监察、业务科室、技术部门三人或三人以上采购小组,依法实施采购;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货商进行竞价,竞价均不得高于该项目采购的预算价,所有竞价表均需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个别项目视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实体店进行询价,并按照“公开透明、合理低价”的原则,由单位采购小组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字确认。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并填报采购信息统计。采购相关资料及时建档,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真实性抽查。自行采购项目,严禁先实施采购,再补办采购计划。

  四、加强自行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成交金额达到2万元或以上,工程类成交金额达到5万元或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需一并提交采购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采购计划与批复、参与供应商报价表、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的采购评审报告、合同、发票、合同备案表以及采购信息统计表等)并加盖公章。不按规定提交的,财政部门不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规范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