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党委组织部,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党(工)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驻湛各企业、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组通〔201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1.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确定。
2.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3.计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参保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离休费标准,由各级老干部局、人社局、社保局和参保离休干部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共同核定。各地社保局依据核定结果,建立参保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档案,并根据国家、省和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市社保局负责建立中央、省驻湛、市直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参保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档案,并协调各地社保局做好抚恤金核发工作。
4.参保离休干部病故后,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老干部局提出一次性抚恤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老干部局负责审核确认参保离休干部身份,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标准核发抚恤金。
6.按照粤组通〔2015〕1号文第三条规定,应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差额的,按本通知第3、4条规定办理。
7.按照粤组通〔2015〕1号文第四条规定,参保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财政出资支付的,老干部局负责统计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由两部门共同向社保局申请结算;由所在单位出资或主管部门支付的,按本通知第3、4规定申请结算。
8.参保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已出资但未达到本通知第1条规定标准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4条规定申请和结算;财政已出资但未达到本通知第1条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老干部局申请,老干部局统计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向社保局申请结算。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驻湛、市直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保离休干部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各地有关部门负责。
10、本通知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中共湛江市委老干部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