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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2-01 15:00 作者: 法规税政科 来源: 法规税政科 字体:

  2017年,市财政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意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湛江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湛府法治办函〔2017〕39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放管服”,推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我局积极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审改办的要求,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项,并制定了《湛江市财政局职能调整目录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职能调整事项目录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后续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积极稳妥推进“放管服”改革。

  1.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事项相关情况

  我局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事项共5项,具体为:

  一是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职能的通知》(粤财工〔2017〕195号),自2017年7月24日起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职能,我局相应取消了承接省下放的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这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我局相应取消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及特定人群的临时价格补贴拨付”这项公共服务事项。

  三是依照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我局相应取消了“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这项公共服务事项。

  四是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注销、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确认”为管理责任部门主动实施的事项,非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的内容,不再作为公共服务事项,我局相应取消了“注销、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确认”这项公共服务事项。

  五是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湛府〔2017〕52号),我局取消了“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这项服务事项,改为按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2.国务院、省政府委托和下放事项等相关情况

  经对照梳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今年以来,我局没有国务院、省政府委托和下放事项,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转移事项,市政府文件规定向县(市、区)、功能区委托和下放事项与市政府文件规定免征的事项。

  (二)行政职权目录管理情况

  我局严格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全面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扎实有效做好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及时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提升“透明度”。

  一是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认真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17〕20号)精神,扎实开展调整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工作,及时调整更新了《湛江市财政局权责清单和职能调整目录》,将原权责清单183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49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15项、行政检查31项、行政确认11项、其他73项)调整更新为208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56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16项、行政检查29项、行政确认12项、其他87项),并及时将调整后的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强化动态管理。

  二是编制公布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我局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市属单位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原为我局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11月5日新《会计法》实施,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17〕53号)精神,目前我局已向市编办提出取消“市属单位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业务。在此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已于2017年7月全部办结。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32项,涉及14个责任科室,已编制了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按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类型编制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明确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等,公开事项名称、实施机构、行使层级、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件类型、办结时限等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已全部录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

  我局认真做好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工作,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职能的通知》(粤财工〔2017〕195号),我局取消了“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也相应取消。

  (四)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政务服务方式创新情况

  我局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根本标准,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积极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的“满意度”。

  1.积极在办事程序上做“减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减掉各类无谓的繁琐流程和手续,优化办事程序。一是减少申请材料,切实减证便民。积极落实减证便民工作,依法依规、认真高效为民办事,杜绝各种奇葩证明和繁琐材料,切实让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便民利民。二是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原为承诺件转化为即办件,考生通过网上预约办理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当天一次办结。三是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根据财政部令73号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统一通过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及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考生查询成绩后可直接通过平台申领会计证,减免了向考生发放合格证书等程序,有效节省时间,达到了减证、便民、利民效果。

  2.积极在公开透明上做“加法”。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我局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及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浏览查看。

  3.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将政务服务搬到网上,让群众在“弹指之间”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办理我局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下载表格填写审批事项,在网上预约办理时间,并转承诺件为即办件,服务对象只跑一次即可办理完成审批事项,提高了办理效率和便捷性。

  4.积极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开展对本部门1978年至2016年度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已进入复核阶段,并将有关清理情况报送市法制局。截止2017年11月30日,共清理出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份,建议予以保留15份、适时修订10份、宣布失效7份、予以废止20份;清理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60份,建议予以保留80份、适时修订12份、宣布失效16份、予以废止52份。

  5.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安排,我局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按时间节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帮助企业降低全市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税负成本、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财务成本、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和物流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据统计,2017年前三季度,我市为企业减负累计金额达40.17亿元。

  (五)公正公平和满意度情况

  发扬“马上就办”服务理念,引导财政干部转变作风,主动作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办事效率不断提高。2017年我局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共1222本(其中5人档案已调出省外,实数1217本),已全部办结;我局设立在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窗口2017年前三季度办件量共2949件,已全部办结,办结率100%,三季度都被评为满意窗口,没有发生群众投诉事件,群众满意率100%。

  二、清理收费基金项目,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管理

  我市于2015年成立了由市财政、发改、经信、民政和工商部门组成的涉企收费清理改革组,对全市的政府性基金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团、中介机构收费等的全面清理工作。在巩固往年清理工作成果的同时,对照中央和省已经明确并对外公开的收费目录及有关规定,以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作为监管平台,对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政策效应不明显、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予以规范、合并;对有政策依据、合法、合理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在近年陆续的全面清理行动中,同步免征县(市、区)级收入,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2017年,我市在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在市级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坚决贯彻《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文件精神,从4月1日起,取消、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以上收费项目2016年收入测算,2017年预计减少财政收入1.09亿元(其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7365万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320万元、环境监测服务费781万元、预防性体检费605万元等),以后年度预计每年减少财政收入1.46亿元。同时,我市严格遵循“涉企收费进目录,目录以外无收费”的原则,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编列全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能分工,由我局向社会公布《湛江市涉企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发改部门向社会公布《湛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湛江市涉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平台等新兴信息传播方式,及时更新并公开上述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健全规范收费督促长效机制,明确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接受社会监督,让老百姓真正看到改革的战果,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优化部门组织结构

  我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财政局调整内设科室及职责等问题的批复》,2017年我局撤销离退休人员服务科,设立金融与政府债务管理科,外经金融科更名为外经科。

  四、不断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一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支出项目,完善支付流程。

  二是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健全“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着力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有效衔接上下功夫,切实提高预算可执行性和精细化水平。

  三是继续抓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改革,加快推动建立部门项目储备库,力促实现部门项目储备库和财政项目库有效对接,从源头上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精准性。

  四是进一步完善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科学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强化中期规划对年度预算安排的指导作用。

  五是深入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拓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范围,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支付行为,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规范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深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六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巩固办公用房清理成效,加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力度,继续抓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程序。

  七是创新投融资方式,大力推进债券融资和项目融资,积极探索PPP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优化基本公共服务

  2017年,我局立足财政职能,为我市建立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提供资金保障。

  (一)创业就业服务方面

  2017年,根据上级财政资金安排和市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我局分配下达相关县(市、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扶持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共3994万元,包括: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2500万元、省财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1094万元、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400万元;分配下达相关县(市、区)1854万元、市本级2140万元(其中技能晋升培训650万元、各项扶持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性补助109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400万元)。中央、省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为我市的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

  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由2016年45元/人提高到50元/人,其中:中央补助8.5元、省补助23.25元、市、县(市、区)各负担9.125元。2017年,我局分配下达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29203.66万元,其中:中央、省补助资金22245.66万元、市级补助资金6958万元。

  (三)基本殡葬服务方面

  落实七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每宗最高免除限额1240元,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2017年,根据我市2016年度殡葬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市财政分配下达各县(市、区)及相关市直单位殡葬改革专项补助资金100万元,分配下达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生态墓园)建设经费补助资金60万元,用于加强我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

  2017年,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落实我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一是通过湛财农〔2017〕43号文下达各县(市、区)市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补资金657万元,为各县(市、区)顺利完成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二是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考核督导工作计划,按分工分组认真落实对我市各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级考核,湛江市全市121个镇(街)、1934个村(居)委会,已通过整合服务内容和创新服务方式,全部完成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任务;我市11个县(市、区),有8个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被评为优秀等次,有3个县(市、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被评为良好等次;市级考评结果已上报省财政厅。

  六、完善社会保障

  2017年,我局以民生为重,联合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各项民生资金落实到位,为我市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财政保障,我市的民生保障范围越来越广,保障标准越来越高。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2017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580元/人/月和400元/人/月,城镇平均补差水平从2016年的418元/人/月提高到457元/人/月,农村平均补差水平从2016年的190元/人/月提高到206元/人/月,都已达到全省人均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随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自然增长,确保特困人员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7年,我市各县(市、区)最高达到792元/人/月(赤坎区),最低540元/人/月(雷州市)。2017年,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对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分别投入20966万元、70184万元、6000万元、26980.7万元。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017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的1340元/人/月提高到1450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的820元/人/月提高到880元/人/月,都已达到全省人均标准。2017年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对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分别投入1098万元、5868万元、303万元、1997.95万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

  2017年,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人均标准提高到2178元/年,达到全省人均标准,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2017年,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对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分别投入843万元、40415万元、770万元、2652万元。

  (四)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残护理补贴

  2017年,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16年的1200元/人/年提高到180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16年的180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年/人,达到省规定的欠发达地区标准。2017年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对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分别投入12944万元、2515万元、3194万元。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障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6年的110元人/月提高到120元/人/月,达到省规定的欠发达地区人均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元、省财政补助42.5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21.25元。2017年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分别投入29046万元、28853万元、27840万元、20127万元。

  (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为45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292.5元、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各补助42.75元。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市47061万元,省财政补助我市213320万元,市财政补助27370.6万元。

  七、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精神,在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中继续按照《关于压减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湛财预〔2014〕53号)的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经过不断完善,2017年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

  八、推进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试点

  2017年我们有序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湛江现行体制实际,初步形成湛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力争早日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九、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我局于2015年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湛财行﹝2015﹞9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湛财行﹝2015﹞186号);2016年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补充通知》(湛财行﹝2016﹞16号);根据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行〔2017〕151号),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根据市政府批复,我局与市编办联合印发了《湛江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湛财行﹝2017﹞126号),从2017年开始试点,到2020年底我市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将全面推开。按照“政府主导改革,部门负责购买,事业单位承接”的原则,到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相应的财政拨款由原来安排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为安排给行政主管部门。

  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为建设美丽湛江,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2017年市财政在环境整治、绿化、治污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如:预算安排安排安排绿化经费16623.78万元、新一轮绿化大行动专项经费5000万元、鹤地水库综合环境整治资金2000万元、小东江环境综合整治经费1000万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经费1105.97万元、环境专项业务资金588万元、环境监测资金300万元、环境规划评估资金840万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经费450万元、污染治理资金319万元等。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我市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全面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

  1.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市城管执法局359.2万元,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的经费为230.29万元:一是城管执法经费(含专项整治六乱等、督察、宣传、拆违机械维护、不在编执法车辆及依法行政工作经费)131.6万元;二是市查违办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经费30万元;三是清洗非法小广告专项经费38.69万元;四是“湛江城管”执法综合管理手机软件开发经费3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根据单位的申请和拨款进度,及时拨付相关资金,保证工作开展。

  2.在保障执法装备配备方面,配合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执﹝2017﹞96号)等文件精神,在2017年部门建设经费中安排市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44.3万元。同时根据市府办Y17469号批复,在其他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中,解决市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和装具采购经费缺口经费25.36万元。

  十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我市罚没收入实行“财政统管票据、单位行政执法、委托银行收款、资金直缴国库”征收管理办法,市级执法单位均实行罚没收入上线征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罚没款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7年1-11月,市本级罚没收入入库13,437万元。为严格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监管,做到财政非税收入应收尽收,我市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的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大力推广湛江市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目前,我市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已实现逐步从手工缴库过渡到信息化收缴,预计2018年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全覆盖,全面实行“单位开单、银行收款、资金缴库”的管理模式。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障

  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2017年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民事诉讼事务经费”50万元。

  十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为支持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制度,2017年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培训费)10万元。

  十五、存在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部分有时间节点的任务尚未完成,我局要进一步对照市委市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定目标促落实,加强财政制度建设,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为促进湛江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湛江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