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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5 18: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在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季度内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季度内逐月《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季度内逐月《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季度内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二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第(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有关材料电子版可在湛江市财政局网站中下载。

  三、申请时间

  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2012年11、12月与2013年第一季合并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四、申报受理地点

  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湛江海洋税务局提交申请,业务受理地点在当地国税局办税大厅的服务窗口。

  受理机关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试点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

  五、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1.县(市、区)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受理收取的全部材料传递到县(市、区)地税局。

  2.县(市、区)地税局应自收到国税局转来的试点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营业税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传递到县(市、区)财政局。

  3.县(市、区)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变化额审核,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本地的审核意见和材料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发现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试点企业,要求试点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的,由县(市、区)财政局退回申请,不予办理。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各地的汇总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在当季度的第二个月终了前完成会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在收到上级资金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管理原则完成财政扶持资金的预拨。对县(市)的试点企业由市级财政将省、市负担的资金下拨到县(市)财政局,由县(市)财政局预拨;省财政直管的徐闻县的试点企业由该县财政局将全额资金直接预拨。对海洋税务局征管的试点企业由市财政局统一预拨;对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各区分局征管的试点企业由市级财政将省、市负担的资金下拨到各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预拨。

  (四)对于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即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l-3万元(含3万元),财政部门按年度清算后一次性拨付。

  六、资金结算

  (一)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年度内所有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全年实际月平均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的部分,应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中抵扣。结算工作与第四季度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一并进行。

  (二)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局根据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和省资金批复文件,核准已垫付的财政资金,并与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年终清算。省财政直管的徐闻县直接与省财政进行年终清算。

  七、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审核表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7.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

  8.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9.受理通知书

  10.补充资料通知书

  11.退办件通知书

  12.财税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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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