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支持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宣传教育、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落实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按要求及时足额下达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5.负责联系市税务局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