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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5 15:18 作者: 来源: 采购监管科 字体:

政策文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市各级预算单位今后通过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有章可循。《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一网打尽”,进一步打通政策落地的堵点难点问题。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实施细则》。
  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进行资格确认?出现中小企业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问:工程建设领域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鼓励在不支解工程的前提下将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联合体、合同履行分包或其他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鼓励大企业中标后,采购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将劳务分包给中小企业。
  问:《实施细则》具体的扶持措施是什么?
  答: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认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统筹。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在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问:《实施细则》还包含哪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
  答:一是构建金融服务中心。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金融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可通过平台向金融机构(含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自愿申请电子保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二是完善预付款制度。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预付款(不低于30%),加快履约验收和合同款支付进度,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三是规范各类保证金管理。禁止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对诚信供应商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预算单位对诚信供应商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