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信息

湛江市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0-02-10 11:09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仲裁

1.诉求事项:

主要是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等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主要法律依据: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

4.    例如:

(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或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诉求事项: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监察、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见湛江市政府公布的湛江市财政局权责清单。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4.例如:

(1)反映对在财政管理、检查等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反映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单位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处理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反映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处罚或处理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基层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基层财政部门对农村财务会计开展审计作出审计决定,投诉举报人提出控告或控诉,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1.诉求事项:

投诉相关部门存在的疑似违规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其按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等。

4.例如:

(1)反映一些地区违规乱收费,越权取消、减免法定或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问题,对于地级市及下级政府的上述违规行政,引导其向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提出;对于省级政府或其部门的违规行为,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

(2)反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3)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

(四)内部申诉

1.诉求事项:

局内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按固定申请复核或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4.例如:

局内各科室(事业单位)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按规定申请复核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五)政府采购投诉

1.诉求事项: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3.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

4.例如: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人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控告人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揭发控告事项,作为发现财政违法违规线索予以立案,依法予以处理。

3.主要法律依据:

《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4.例如:

(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举办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3)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反映。

(二)揭发控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揭发控告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法党纪的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四)行业自律惩戒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等。

2.法定途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或引导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映。

3.主要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年修订)《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等。

4.例如:

(1)反映资产评估师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纪律,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2) 反映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未达到《注册会计师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的行为,引导其向市注协反映。

(3)反映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但超过行政追诉期的,引导其向行业协会反映。

(4)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恶意竞争等行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事项,引导其向行业协会反映。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诉求事项: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四)例如: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