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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5 17: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市直各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08]16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处置审批的效率,市财政局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适用于市直各主管部门。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市财政局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按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提交申请,主要应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提供拟处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等有关资料,包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资产记录;二是待处置资产的现状;三是资产处置方式和处置理由;四是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处置专项资产时,除使用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外,还应结合专项资产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单位转发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特点,细化有关资产处置申报内容和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反映。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