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水平,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我局在今年4月份对各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抽查了部份县(市、区)财政局和乡(镇)财政局,从自查和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总体良好,但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存在问题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的规范工作意见:
一、各乡(镇)财政所必须建立财政票据专用库或专用柜。专用库或专用柜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虫的要求,并落实具体的措施,如配灭火器、抽湿机等,有条件的地方配空调、摄像头。做到票据万无一失,确保票据的安全。
二、有计划、科学用票,做到有效供票,防止因计划等问题没有票供给的现象,杜绝拒绝不供票的现象,充分发挥窗口的作用。
三、严格审核用票资格,做到不符合资格用票的单位不供票。对“往来”、“捐赠”的票据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必须供票,财政部门不得代开。
四、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标准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严禁提高标准收取工本费和扩大范围收费。开具工本费的票据必须说明票据具体名称、数量、标准、总金额等要求,符合凭证报销的手续。
五、在财政票据领购、发放、核销、销毁等环节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各乡(镇)财政所必须加强领导,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的水平,在票据软件管理与县(市、区)、市对接。
希望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市《关于规范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强化票据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湛江市财政局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