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申报材料须由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初审意见,汇总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附件:18号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