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财资〔2008〕16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调剂),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一种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运输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按资产的价值及处置形式确定审批权限:
1、资产无偿转让(调剂)、出售、置换、报损。资产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资产处置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件的内容:
1、提供拟处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等资料;
2、待处置资产的现状;
3、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处置理由;
4、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审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评估。没有取得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
(四)处置。
1、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要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法定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以资产的评估价为底价公开转让;
3、资产置换: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双方需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置换的条件和事项;
4、资产以评估底价公开转让不成交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将评估底价下调10%以内(含10%),重新委托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下调幅度超过评估底价10%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资产处置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需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经市财政局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对资产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市编办核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