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