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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5 17: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湛府[200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的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设立湛江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与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该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市财政局是该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地财产权的转让;
    (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
    (五)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
    (六)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主要采以下方式:
    (一)竞价拍卖: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二)招标转让:是指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三)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招标未达两家以上受让方的情况下,经同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四)经市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处置方法均由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应制定交易实施细则。涉及房产、十地、设备的可委托合法的专门机构进行。县(市、区)国有资产处置可委托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经贸、外经贸、国土、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处置程序
第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价值在1 00万元以下;租赁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转让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租赁价值在500万元至l 000万元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转让价值在5 00万元以上;租赁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核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转让价值和租赁价值高,影响重大的企业资产处置须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按原本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在转让、租赁国有企业(资产)时,处置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处置方案,充分征询企业职工意见后,由厂(公司)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厂(公司)内对处置方案实行公示。
    (二)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作为资产处置底价。
    (三)资产处置方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