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级财政设立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省级财政设立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和示范试点建设,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建筑节能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奖励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集中扶持、向粤东西北倾斜,突出重点、创新支持方式,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促进全省节能循环经济工作上水平。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包括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以及提供其它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公共政策服务平台建设。
(二)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示范工业园、示范产业基地、龙头示范。
(三)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四)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等示范项目。
(五)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照“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批准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六)支持建筑节能项目。包括省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
(七)适当奖励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三)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评价(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地市经信、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价(验收)书。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示范试点奖励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已获得相关称号评定的单位(评定按现有办法执行,新设评定的办法则另行制定)。
2.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且完工期在申报通知前一年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3. 申报其它资源节约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且已经获得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证明。
第八条 省财政厅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以及项目评审、跟踪管理、完工评价等。市级(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参照省做法。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采取补助、奖励、以奖代补、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标准为:
(一)节能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对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及其它公共政策服务平台建设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对企事业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补助,除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外其它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节能循环经济示范。对示范工业园、示范产业基地、龙头示范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它资源节约项目。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项目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建筑节能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与拨付
第十条 根据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编制资金申请。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申报单位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二)提出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2.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项目立项手续材料(仅对节能技改项目、其它资源节约项目);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对能源管理中心、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其它资源节约项目)
5. 工作实施方案(仅对示范);
6. 相应级别银行贷款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仅对其它资源节约项目);
7. 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还需由省或市财政部门、经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其中,对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对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意见(包括投资额和节能量审核内容)。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按照《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及年度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股权投资的按照《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规定,另行发布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 推荐上报。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按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进行审核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行文上报。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竞争性评审。采取组织专家评审会方式进行,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专家组评审意见是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综合平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试点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对已完工项目采取一次性全额拨付;对在建或拟建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补助资金的80%,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市经信、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组织完工评价,通过后拨付余款。其它省级公共政策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采取一次性全额拨付。
示范工业园、示范产业基地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80%,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综合评价和余款拨付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现场评价,通过后拨付余款;不通过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视实际情况扣回部分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其它示范奖励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按规定统筹用于节能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告,对其评审活动进行监管。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 列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市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八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各市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各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两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项目完工评价和绩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完工评价。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示范、100万元以下(含)公共政策服务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均要开展完工评价工作。
(一)项目完成1个月内,由项目推荐单位应要求项目单位向推荐部门(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完工评价申请报告等资料。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获得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各地市经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推荐上报的项目开展完工评价,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上报的项目开展完工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项目完工评价综合报告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省级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和重大示范试点项目开展完工评价,组织专家对示范试点项目进行实际建设内容、实施效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和省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失真的,将其在登记备案名单中除名,并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评审业务。因核查报告失实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要求该机构承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有关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视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粤财工〔2011〕39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粤财工〔2011〕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粤财工〔2011〕39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粤财工〔2011〕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