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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13-12-12 1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局各行政处罚实施科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保持一致,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行政处罚。

  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普通规定,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

  (四)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 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六)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十一条 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把罚款额度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3个档次,分别适用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        拒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据提供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1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免于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对符合财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湛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