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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5 17: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征管工作,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市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 “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法规建设和体制改革滞后等原因,非税收入征管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不完善,非税收入该收未收、该管未管现象比较突出,个别部门存在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流失;个别执收单位存在应缴未缴,随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现象,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一些非税收入项目未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如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冠名权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部门之间费用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容易滋生腐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拓宽政府财源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粤府[2004]40号、粤府[2006]62号文要求,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