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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财资〔2008〕16号

  

发布时间:2011-09-05 17: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调剂),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一种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运输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按资产的价值及处置形式确定审批权限:
1、资产无偿转让(调剂)、出售、置换、报损。资产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