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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企业税负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06 10:00 作者: 法规科 来源: 法规科 字体:

湛江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今年8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提出“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我市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税额调整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预计全市实施今年减税约8000万元,三年全部调整到位后,累计减税超过3亿元。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我市财政、地税部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紧密配合,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工作,草拟了《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于10月19日以湛府函[2017]301号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一)调整方式和执行时间

根据粤财规[2017]4号文的规定,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从2017年起(当年参照粤财规[2017]4号文的规定执行)分3年调整到位,并按每一年度调整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调整执行时间为:第一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二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三年从2019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内容和实施步骤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的范围涉及湛江市含各县(市、区)、建制镇行政区域,依据我市社会经济水平、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原则上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和保持适当梯度。

1、2017年调整方案

1)非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由15级调整为9级;年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2.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10.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8.5元/平方米,四级地段7元/平方米,五级地段5.5元/平方米,六级地段4.5元/平方米,七级地段3.5元/平方米,八级地段2.5元/平方米,九级地段2.1元/平方米。

2)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由16级调整为8级;年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7.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5.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4.5元/平方米,四级地段3.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2.5元/平方米,六级地段2元/平方米,七级地段1.5元/平方米,八级地段1.3元/平方米。

2、2018年调整方案

1)非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由2017年的9级调整为8级;年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1元/平方米,二级地段1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8.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6.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5元/平方米,六级地段4元/平方米,七级地段3.2元/平方米,八级地段2元/平方米。

2)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由2017年的8级调整为7级;年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7元/平方米,二级地段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4.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3元/平方米,五级地段2.3元/平方米,六级地段1.5元/平方米,七级地段1.3元/平方米。

3、2019年调整方案

1)非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由2018年的8级调整为5级;年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8元/平方米,二级地段6元/平方米,三级地段4元/平方米,四级地段2元/平方米,五级地段1元/平方米。

2)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由2018年的7级调整为5级;年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4元/平方米,二级地段3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元/平方米,五级地段0.6元/平方米。

以上方案待省政府批复后,我市将从2017年起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逐年减少土地等级、逐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到2019年最终实现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土地等级级次和税额标准均为5个等级。调整到位后,预计2019年土地使用税税额减33.16%,减少税收收入约1亿元,达到省要求的减税幅度和规模。

二、关于降低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

(一)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商用车客车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税额。

(二)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按照法定权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税负,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0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调整降低了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粤府[2011]150号文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计税

单位

适用税额

(元/年)

  

乘用车[按发动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

4.0升以上的

36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

510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1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

每吨

1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

摩托车

 

每辆

36

 

 

(三)预期减税效应

省政府出台粤府[2017]103号文的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将我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总体减幅为25%左右,其中与企业有关的货车、挂车、作业车、机械车等,减幅超过80%。目前,我市财政、地税部门加强合作,深入宣传贯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调整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政策落到实处。税额调整到位后,按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调整后的税率标准计算,以2016年全市车船税收入14446万元为基数,预计2018年车船税减少4119万元,减幅28.51%。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一)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条件

1.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未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为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

(三)汇总方式

1.预征率方式。

2. 总机构汇总缴纳方式。

1)财政调节分配方式;(2)收入比例分配方式。

3.连锁经营企业汇总方式。

我省已经在部分服务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的方式有分支机构预征率法、收入比重法以及总机构完全汇总三种,一般通常采用前两种,分支机构产生的增值税就地入库,以避免税收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省政府90号文把这个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主要是帮助企业减少分支机构核算,便于总机构统一管理,降低办税成本。我市如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附件:市财政局减税宣讲课件PPT(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