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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效能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0 16: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节能监察中心: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粤财工[2013]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经信节能[2013]1290号)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电机能效提升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和发动各重点用能单位制定本单位电机能效提升实施方案,于2014年1月24日前报市经信局(节能和循环经济科)汇总。

  二、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省文件要求,对辖区内2013年下半年符合条件并有申报补贴意向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名单汇总报市节能监察中心。春节后将由其统一进行现场核查,并把有关情况汇总报市经信局。

  三、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尽快对本辖区2014年开展电机能效提升情况作调查摸底,并根据补贴标准请于3月底前形成报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以便向省提出2014年预拨补贴资金的申请。

  四、根据省文件规定,我市对补贴申报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补贴的范围、企业条件、补贴标准、优先原则、申请材料要求均按照省文件执行。

  (二)申报流程

  1.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单位在电机改造(含淘汰更换电机)完成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电机节能改造由节能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于每季度第2个月份内统一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完毕,联合行文附所有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市经信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分季度对申报企业安排现场核查,填写相关核查表格并出具统一的现场核查报告,于每个季度结束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3.核查结束后,市经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省文件规定的内容在网站公示。财政部门将按照公示后的项目及改造电机功率数,并依财政管理体制向电机改造或节能服务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附件:6号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粤财工[2013]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