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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3)

  

发布时间:2017-07-13 18:00 作者: 办公室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和规范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16号)、《湛江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三)组织协调各科室(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分发各科室(事业单位)办理,最后汇总答复情况

(五)拟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督促、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第六条  局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办理。

局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承担本科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职责;确定一名熟悉本科室(事业单位)业务的在职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沟通工作并认真填写《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信息员登记表》,并报送至局信息中心备案;本科室(事业单位)信息人员更换时,应及时通知局信息中心。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我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在起草有关政府信息的文件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我市相关税收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加强宣传解读;

(三)及时转发中央、省有关降费政策文件并及时公开,更新并公开我市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情况;

(四)按月公开全市及各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录入PPP项目信息,并做好项目信息更新工作;

(六)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信息、基层民生支出及经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七)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八)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咨询、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办理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我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严格执行政务信息上网保密制度,本着“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科室、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纳入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www.zjczj.gov.cn

(二)湛江市财政局主管、主办的刊物;

(三)湛江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微博;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形式。

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二条  我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公开,具体程序按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的签发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予以公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公开主体应当依照保密有关规定报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国家秘密事项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将确认结果备案。

十六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科室(事业单位)按本制度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科室(事业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各科室(事业单位)向局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图片用GIF、JPG格式,文字用Word、PDF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四)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五)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将通过领导审核的信息内容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交由局信息中心进行公开信息中心不对各科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内容产生的后果由各科室(事业单位)自负

(七)局信息中心对所公开的信息及提交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存档

(八)各科室(事业单位)信息员在协助实现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职能的同时,还应积极协助实现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的职能;

(九)会计科信息员职责。会计科信息员工作期间需每天定时查看网站“会计信息咨询”版块接收的信息,并按照“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程序进行工作;

(十)已开通的“公众参与”相关版块由各科室自行管理 ,信息一经网上回复即直接发布到财政局门户网站,信息中心不对各科室管理版块的答复内容进行审查,请各科室切实做好内容审查工作,认真慎重对待每个环节;发布内容产生的后果由各科室自负。

前款所称信息拥有科室(事业单位),是指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科室(事业单位)。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十七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属于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我局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受理机构分别办公室和各科室(事业单位)

第十  向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局信息中心领取,也可以在我门户网站(www.zjczj.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我目前只受理按照《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的书面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湛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并按提示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信息中心,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四)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十  办公室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登记在案并确定主办科室(事业单位),通过OA发送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的相关资料。主办科室(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主办科室(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审查中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确定的主办科室(事业单位)予以答复;主办科室(事业单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需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自我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二)办公室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主办科室事业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湛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OA送主办科室事业单位);

(三)主办科室事业单位)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对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办理及答复意见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核签后送分管局领导处批复

(四)经分管局领导批复后,主办科室事业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回函答复申请人统一发文代字为:湛财依函;

主办科室事业单位)在答复申请人后,将答复申请人的函件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送至局信息中心汇总并上传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结归档。

第二十  科室事业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包括我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同时与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依法不属于我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有权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含联系地址、办公电话、联系人等);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或者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时要依法有据、慎重稳妥

)我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按依申请公开办理,但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我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十一)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请外事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三)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义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  同一申请人向我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于要求我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我可告知其自行查询、获取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局信息中心将每半年汇总各科室(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情况和依申请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及“公众参与”版块信息答复情况,并在OA上通报对发生重要情况迟报、漏报、错报的科室(事业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凡是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二十  制度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工作制度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