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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8 11: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日

  

  湛江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粤财预〔2014〕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  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四条  市级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包括水灾、海啸、旱灾、风灾、低温冰冻、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虫灾、疫病灾害等;

  (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开支;

  (三)当年预算执行中国家、省和市新出台政策造成的新增开支;

  (四)其他不可预见开支。

  第五条  市级预备费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违规用于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行政经费。

  (二)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节庆等活动支出。

  (三)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四)“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支出。

  (六)其他不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动支市级预备费程序及规定。市财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者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

  (一)安排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审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遇救灾等突发性应急支出,采取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会签办法审批。

  (二)安排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

  (三)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定,报市长备案。

  第七条  市级预备费的拨付及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文件,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县(市、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省直驻湛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遵循节约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动用市级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进度,年终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情况汇总。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时,应按规定报送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系统)使用预备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湛财预[2015]9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