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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拨付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0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 省(市)平台建设资金拨付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属新建的,提供如下材料:1、拨付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当地政府落实用地红线图;3、建筑设计施工图;4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

  (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属扩建或旧楼改造的,提供如下材料:1、拨付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当地政府扩建或旧楼改造计划证明书;3、扩建或旧楼改造设计施工图;4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

  二、资金拨付程序:

  1、县(市、区)提供所要求资料。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包括实地审查)。

  3、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4、工程结算审计。

  三、资金拨付要求: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从源头上防腐拒腐,保证平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精神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平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基建资金专户,根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及时调度资金,并按照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2、省、市拨付补助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统筹管理和支付。

  3、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按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进度,适时拨付资金。

  4、2011年度省下拨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相关乡镇(街道)为4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基础建设费用,10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费用;市下拨中心乡镇配套资金5万元为基础建设费用。

  5、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及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四、资金监督及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2、建设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拨付的审批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说明。

  3、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5、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省、市财政下达文件精神,配合人社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力度,专项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资金按工程进度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