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信息

关于印发《湛江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网 字体:

局各科室及局属单位:

  为规范本局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经报局领导批准,现将《湛江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湛江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和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粤财办函〔2012〕28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在湛江市财政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局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对本局内部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局及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局内部控制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促进本局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本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局长负总责,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局监督检查办公室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局长和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可以抽调局内部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需要,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可从获得财政检查工作服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局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六条 建立局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局内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整改落实等相关问题。

  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协助和配合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提供相关的预算文件、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分配方案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对需要进行延伸检查的,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相关单位等工作。

  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进行学习培训,了解掌握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政策规定,研究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及内部监督检查期间的考核工作等。

  第三章 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内部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市级国库现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局及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本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局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本局和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

  (三)本局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本局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对本局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检查是指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建立内部日常检查自查制度,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日常监督自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前将本年度自查计划和上一年度自查结果报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备案。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二条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结合年度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以及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并报经局长同意后通知被检查的局内科室和局属单位。

  第十四条 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每年对本局有预算管理职能的科室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科室数的30%。

  对局属单位的检查,结合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开展重点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局监督检查办公室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科室(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前,一般应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科室(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科室(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科室(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本局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科室(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科室(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科室(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科室(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科室(单位)意见。被检查科室(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科室(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科室(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科室(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科室(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检查程序是否规范;

  (二)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对被检查科室(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科室(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检查科室(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再次复核并形成检查报告,连同被检查科室(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和局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局长同意后,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领导批示、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科室(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检查科室(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形成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由分管该科室(单位)工作的局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并抄送局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科室(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局长和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局长和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结果和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局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资产、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三十二条 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局监督检查办公室与其他科室、局属单位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实时、动态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本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本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