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评估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东万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金兰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卓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机构获得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评估项目服务资格;确定了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东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万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卓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机构获得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评估项目服务资格;确定了广东千福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三家评估机构获得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除房地产、土地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服务资格;确定了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东万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金兰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虹宇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机构获得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租赁租金评估项目服务资格;确定了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东荣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万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湛江德诚百润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机构获得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租赁租金评估项目服务资格,服务资格期限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年,现将有关资产评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产权转让。
(五)资产转让、转换。
(六)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九)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
(十一)兼并非国有企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项目的分配:
(一)单类的评估项目
1.房地产评估业务。
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主体通过抽签方式从中标人中确定评估机构。
2.土地评估业务。
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主体通过抽签方式从中标人中确定评估机构。
3.除房地产(土地)外的其他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原值在30万以下的,由委托主体委托获得服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原值在30万(含3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主体通过抽签方式从中标人中确定评估机构。
4.房地产租赁租金的评估业务
年租金评估单间在5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单间出租面积在50平方米或多间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以下的,由委托主体委托获得服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单间年租金评估值在5万元(含5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单间出租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或多间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主体通过抽签方式从中标人中确定评估机构。
5.土地租赁租金评估业务。
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主体通过抽签方式从中标人中确定评估机构。
(二)综合的评估项目
同时具备综合评估业务服务资格的,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主体、通过抽签方式从中标人中确定评估机构。
四、评估收费标准:
(一)单类的评估项目
1.房地产评估项目。按照《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971号)规定,以中标取费率33.92%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每宗房地产评估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2.土地评估项目。按照〈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第2017号)规定,以中标取费率33.98%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每宗土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除房地产(土地)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855号)规定,以中标取费率34.63%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每宗评估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4.房地产租赁租金评估项目。以不受房地产租赁期限长短均以三年租金的价格总额,按照《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971号)规定,以中标取费率37.34%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每宗房地产评估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5.土地租赁租金评估项目。以不受土地租赁期限长短均以三年租金的价格总额,按照《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第2017号)规定,以中标取费率37.78%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每宗土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二)综合类的评估项目
综合评估项目费用,以最低的中标费率标准计算
五、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评估项目
须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核准。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2.资产评估项目批准申请文件;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
5.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六、单位在资产出租、资产处置申请获批后,采用抽签的办法从中标的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承办评估业务,抽签办法具体如下:
1.委托评估单位、中标评估机构各方派人到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进行抽签。
2.由委托评估的单位代表进行抽签,经各方确认后,抽中的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评估合同,按照《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完成评估任务。
七、单位在进行资产出租、资产处置时必须按照“先审批,
后处置”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操作流程
见附件(附件3、4、5)。
八、自发文之日起,《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湛财资[201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湛财资[2015]32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