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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湛江市司法局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02-14 17:00 作者: 湛江市司法局 来源: 湛江市司法局 字体:

 

 

2017年湛江市司法局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2017年湛江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三公"经费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五)专业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7年湛江市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一、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经济分类)

四、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2017年部门收支总表

七、     2017年部门收入表

八、     2017年部门支出表

 

 

 

 

 

 

 

 

 

 

 

 

 

 

 

 

 

第一部分    2017年湛江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 湛江市司法局主要职能是:市司法局目前主要承担11项工作职能:一是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二是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三是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是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五是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六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七是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八是依法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九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十是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十一是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及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基层法律人员的培训工作。

2.湛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收容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自愿戒毒康复的人员,并实行严格管理;对戒毒康复人员实施政治、法律、文化、技术教育,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劳动改造;组织和部署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执法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湛江市法制教育学校主要职能是:上级相关部门要求,负责对市辖区内有关学员进行教育转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湛江市司法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一共4个编制预算单位。下属单位具体包括: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湛江市法制教育学校

2.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湛江市司法局(含湛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湛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市法制教育学校、广东省湛江市粤西公证处、广东省湛江市港城公证处、广东省湛江市海湾公证处、湛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总编制数350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271名(市司法局60名;湛江市法律援助中心4名;湛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110名;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97名),另有后勤服务人员42名(市司法局10名;湛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17名;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15名),核拨事业编制17名,其中:市公职所10名(依照公务员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7名(财政核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名(广东省湛江市粤西公证处10名;广东省湛江市港城公证处5名;广东省湛江市海湾公证处5名)。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7742.39万元,比上年增加1470.16万元,增长23.44%,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共安全收入比2016年增加1167.18万元,2017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收入比2016年增加267.49万元,体现出政府对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重视逐年加强。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支出预算7742.39万元,比上年增加1470.16万元,增长23.44%,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共安全支出比2016年增加1167.18万元,2017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比2016年增加267.49万元,体现出政府对公共安全支出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投入比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四、"三公"经费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94.33万元,比上年减少12.91万元,下降12.04%,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三公经费”预算开支呈现逐年只减不增的要求。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部门2017年并没有因公出国(境)预算计划,故预算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及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支出67.8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元,与上年持平,原因为2017年我部门并没有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故预算为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67.83万元,比上年减少4.41万元,下降6.1%,原因为公务用车改革,公车保有量下降,所以运行费逐年有所减少;公务接待费26.5万元,比上年减少8.5万元,下降24.29%,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公务接待开支,促使公务接待费用下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83.7万元,比上减少16.86万元,下降2.41%,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在职人员人数减少,人数减少会导致固定人均标准情况下公用经费和通讯补贴等随之减少。其中:办公费53万元,印刷费1万元,手续费1万元,水费14万元,电费52.85万元,邮电费73.48万元,差旅费14.8万元,维修(护)费13万元,会议费20万元,培训费26万元,公务接待32.5万元,被装购置费27.6万元,劳务费3万元,福利费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万元等。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湛江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按照各单位情况说明如下:

1)湛江市司法局本单位2017政府采购预算合计68.8万元,其中通用设备采购预算51.4万元,合计采购电脑12万元、打印机5.4万元、一体复印机3万元、碎纸机等其他设备31万元,办公消耗采购预算17.4万元,合计包括购买档案夹5万元、墨盒5万元、打印纸3.8万元等。

2)湛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本单位2017政府采购预算合计254万元,其中通用设备采购预算60台,合计采购预算20万元,办公消耗采购预算24批次,合计采购预算40万元,专用设备采购预算2台,合计采购预算25万元,印刷服务采购预算15批次,合计采购预算15万元,交通工具维护年度采购预算30万元,其他物资采购预算700套,合计采购预算60万元,警察服装费采购预算1批次,合计采购预算14万元,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预算30万元,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预算15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采购预算2台,合计采购预算5万元。

3)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2017年的政府采购计划预算为19.7万元,其中计划政府采购物资有:投影仪2台,预算2.5万元;台式电脑14台,预算5.6万元;笔记本电脑6台,预算3.3万元;打印机一批,预算2万元; 复印机一批,预算1万元;空调机一批,预算1万元;印刷业务用表格等,预算4.3万元。

4)法制教育学校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为3.5万元,计划采购的固定资产包括:1.5匹空调5台;台式计算机3台;A4打印机一台。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月31日,湛江市司法局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下属各单位无价值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 台(套)。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2017年财政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纳入预算绩效目标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政府性基金当年拨款0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关于批复2017年度湛江市司法局市本级部门预算公开表格(附件1-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