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湛江市司法局(本级)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湛江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湛江市司法局(本级)2016年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湛江市司法局(本级)2016年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湛江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湛江市司法局主要职能是:市司法局目前主要承担11项工作职能:一是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二是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三是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是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五是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六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七是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八是依法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九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十是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十一是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及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基层法律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湛江市司法局部门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4个,包括湛江市司法局本级和下属3个预算单位,下属单位具体包括: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湛江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湛江市法制教育学校。(下属单位均为单独公开由主管部门统一挂网)
第二部分 湛江市司法局(本级)2016年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湛江市司法局部门年度总收入6913.3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913.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6913.3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25.67万元,增长13.56%。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所政设施建设科目和其他公共安全支出科目合计比上年增加660.46万元,这两个科目主要表现在我局劳教戒毒场所建设项目2016年收入增加;二是增人增资和司法考试2016年报考人数增加变化导致项目收入增加。
2.其他收入0.3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0.21万元,下降38.88%。主要原因:其他收入为利息收入,而基本户资金变化导致利息收入降低。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湛江市司法局2016年度总支出6884.7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884.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6264.7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司法支出1165.97万元,强制隔离戒毒支出1574.67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3497.4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55.24万元,增加11.68%,主要原因是2016年所政设施建设科目和其他公共安全支出科目合计比上年支出增加660.46万元,这两个科目主要表现在我局劳教戒毒场所建设项目2016年支出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8.1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495.62万元,死亡抚恤支出2.5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7.75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对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水平的进一步地保障的加强。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4.4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单位医疗16.9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1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6.3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09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97.3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住房公积金支出90.99万元,购房补贴6.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9.22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水平的提升,计算比例增加。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湛江市司法局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6912.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912.97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5292.11万元,增长326.50%;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预算批复中没有包含我部门劳教场所建设项目的预算,这项工程项目属于秘密工程,2016年该工程所政设施建设收入1574.67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收入3492.63万元也是用于该项目工程,这两点合计5067.30万元是造成该差异的具体原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0万元。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湛江市司法局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884.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84.3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5263.52万元,增长324.74%,主要原因是2016年财政预算批复中没有包含我部门劳教场所建设项目的预算,这项工程项目属于秘密工程,2016年该工程所政设施建设支出1574.67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3492.63万元也是用于该项目工程,这两点合计5067.30万元是造成该差异的具体原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0万元。
分功能科目看,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264.38万元,主要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8.13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48万元,主要用于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行政单位医疗补助等;住房保障支出97.3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湛江市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7.83万元,完成预算31.54万元的56.5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5.63万元,完成预算23.04万元的67.8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2万元,完成预算8.5万元的25.88%。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27.73万元,下降60.8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6.22万元,下降62.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51万元,下降40.70%。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而且公车改革的推行导致车辆保有量下降也是开支下降的原因;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分单位说明)
湛江市司法局(本级)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63万元,占87.66%;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占12.3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部、委、办)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 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5.63万元,2016年湛江市司法局本级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要用于我局下基层检查督导基层工作,下乡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及日常业务交办出差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湛江市司法局本级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主要;发生国内接待21次,接待人数共200人。主要包括迎接省厅政治部领导考察、兄弟单位调研工作、省厅到我局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5.44万元,比上年增加14.98万元,增加21.26%。主要原因是:人员在职人数变动,公用经费预算数增加和日常办公耗损开支比上一年加大,物价上涨也是行政运行经费投入上升的原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湛江市司法局部门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3.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2.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4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3.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下乡普法宣传及日常办公业务使用;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2016年没组织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
为认真贯彻绩效评价工作,我部门将在以后年度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公开。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湛江市司法局部门2016年决算表
详细请看附件(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2016年度湛江市司法局(本级)决算公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