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结合信息公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是指本局在做出对涉及组织或个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二、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财政改革的重大决策、规划、计划等;
(二)涉及全市财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三)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四)公务员的提拔和任用。
三、预公开的方式:
(一)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
(二)举办说明会、咨询会、听证会;
(三)本局网站;
(四)局信息公开栏、会议;
(五)书面征求意见;
(六)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预公开程序:
由承办科室将预公开有关内容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再报局长签批,通过后根据信息内容采取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五、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多种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科室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六、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