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人员范围: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具有会计职称(初、中、高级)人员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1)2018年及以后年度学分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gdhrss.gov.cn/)“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会计人员需绑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在系统注册,学分由用人单位确认。无用人单位暂不需办理学分登记。
(2)2017年及以前年度学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登记,2019年5月1日后不再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补登。
3.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4.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60学分,公需科目学分30学分。
(1)公需科目:完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公布的公需科目网络课件学习,学分由系统自动申报和认定通过。具体事项请咨询人社部门。
(2)专业科目: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每年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学时计算的,1学时折算为1学分。
5.继续教育证书打印:完成学习后,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打印。会计人员需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才能打印继续教育证书。